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严谨学风,维护良好的考核秩序,切实加强学生学业考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应突出“能力核心”,注重对学生理解知识,应用知识,重点加强应用、实践和创新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客观评价学生学习状况,加强对考试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的反馈作用。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为加强学生学业考核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学院设立院、系(部)两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组成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系(部)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和系(部)秘书任组成。

(二)职责

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检查全院考核的组织实施情况,巡视考场;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处理考核违纪事件,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人员等。

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组织考核过程设计,考试命题、审题及试卷保密等工作;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培训,考场巡视;组织报告和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对本单位考试情况进行总结等。

第五条  考场巡视

聘请考场巡视员对考场进行巡视,巡视员一般由学院及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院教学督导组成员担任。巡视人员职责如下:

(一)检查课程承担单位是否将试卷、考试用品等准备齐全并送达指定地点;

(二)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如有失职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卫生是否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考试证件是否齐全,有无作弊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

(五)负责将考场巡视记录报教务处备案,重大事项会同教务处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考务工作

教务处指导和组织全院考务工作,各系(部)负责具体实施;补(缓)考、免修或其它特殊考试由教务处直接组织。

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二)负责命题、印刷及试卷传递、保管等;

(三)负责考试用品的准备及发放;

(四)负责监考人员的抽调、安排和培训;

(五)负责考试成绩和试卷的存档;

(六)与考试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七条  考核范围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

(一)一个学期内所学课程,均计一次成绩;跨学期的课程,应分学期计课程成绩,最终进行加权记为本门课程成绩。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

第八条  参加考核资格和条件

(一)未经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二)含实践环节的课程,若实践环节不及格应补做及格,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

(三)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不得拖欠,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选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五)无故旷考者不允许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六)经批准的缓考与学院组织的补考考试同时进行。

无考核资格学生名单由系(部)汇总后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九条  考核方式

(一)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形式。

(二)考查可以测验、答辩、作业、操作、撰写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单一或综合评定成绩。

(三)联考课程的考核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进行,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其它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决定考核时间、考核方式,并报系(部)批准。

(四)各系(部)在第六周根据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填写《考试日程安排表》报教务处,非闭卷考试应予以注明。

第十条  成绩评定方式

(一)考试课的考核成绩一般由结课考试(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构成。具体比例由系(部)确定,原则上考勤、作业和期中测验等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20%,超过20%需要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事先向学生公布。

(二)考查课的考核成绩以平时成绩为主。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四)体育课的考核按照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方法:

(一)计分方法: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或等级标准制(优秀-5、良好-4、中等-3、及格-2、不及格-1)。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及格60-69分;0-59 分为不及格。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不及格按50分计)。

(二)计分原则: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等级标准制。补考、重修、免修考试记实际分数,并予以标注补考、重修、免修;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课”、“缺实验”、“旷考”等;因缓考未参加考试者,在上报成绩中注明“缓考”;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考核命题

考核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突出“能力核心”,既要注重对学生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分析能力的考查,又要注重学生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重点是考核知识的应用能力。试题的题量和难易程度应以绝大多数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

(一)联考课程实行教考分离,由教务处组织命题;其它课程由系(部)指定专人命题。已有题库的课程必须从试题库中选题;无题库的联考课程应组织该课程教学组统一命题。

(二)闭卷考试须命制A、B两套试卷,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并拟出相应的答案及评分标准,两份试题难易度应相当,考前随机抽取一份用于期末考试,另一份用于补考或应急备用。

(三)开卷考试试题应以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要求试题答案必须经过学生思考或总结得出,不能将书或笔记中某一段直接作为题目答案。

(四)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者,需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五)坚决杜绝泄题现象,在考核前命题和试卷制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命题人必须在考前两周提交试题,并填写《试卷审批卡》。联考课程试题由教务处审批和印制;其它课程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查,报系(部)审批和印制。

(七)考试试卷经系(部)整理后交教务处,统一存入学院档案。

第十三条  评卷与成绩登统

(一)阅卷教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客观公正。

(二)期末联考课程应采用密封阅卷、集中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单独授课的教师可单独评阅试卷。

(三)各门课程总成绩的确定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特殊情况要在试卷分析中做详细分析和说明,不及格率( 59 分以下)原则上不超过15%。

(四)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填写成绩报告单,经系(部)审查后留存,并报教务处。

(五)考试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试卷分析表》存档,评阅后的试卷装订后由系(部)按要求存档。

(六)各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对本单位承担的课程试卷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查,检查试题水平和阅卷质量,并将抽查结果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情况组织抽查。

(七)考核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向教师查问。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 由个人提出申请,任课单位负责核查,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确实有误的应予以更正,对工作严重失误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八)每学年结束,由各系将学生全学年成绩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为我院教职工。

(二)在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检查试卷份数、装订有无错误。

(三)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指导和检查学生就座,检查考生考试证与其身份是否相符,清理考生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四)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允许除考务或巡视之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要及时给予警告或制止;对确属有作弊行为的,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保留作弊证据,当场告知该考生作弊,令其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在试卷成绩处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字,在《考场记录单》中做好记录,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务处。

(六)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回收并检查试卷份数,试卷份数和考生人数应相符。

(七)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随试卷交回。

(八)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应事先请假,由所在单位调换,并报教务处备案。监考不到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九)课程主讲教师一般不参与本课程的监考,但在开考30 分钟内必须到场巡查,解决试卷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考生纪律

(一)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准入场,并视为旷考,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二)考生凭学院统一制发的《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检查。突然丢失或极特殊情况可带教务处盖章的相关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就座。

(四)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五)考场内不准谈话,未经监考教师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可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

(六)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存储、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它物品不得带入。

(七)正常考核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取消补考资格,只允许参加重修。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

第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阅卷教师评卷过程中认定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十)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或其他经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第十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如果出现以上行为,终止考生继续参加本次考试,本门课程成绩为零;情节严重的按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极其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经教师批评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余考试违纪的,卷面成绩扣20分。

第五章  补(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  缓考: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不含任选课和实践教育模块)正常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系核实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持学院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第二十一条  补考:学位课、必修课正常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具体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允许申请重修一次:

(一)学位课、必修课缓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正常考核不及格的;

(三)正常考核已经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

(四)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及格的。

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在课程开设学期以跟班修读、自修等形式完成;实习、课程设计和独立开课的实验等实践课程须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因学籍异动、培养计划变动等原因无法重修原课程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课程所属系(部)审批并做出方案(指定替代课程或学生自修原课程),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相应课程重修或考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各有关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